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乔治五世”级为“条约型战列舰”。该舰设计的时候,《华盛顿海军军备条约》还没有失效,对各国海军都有着强大的约束力,为了满足条约的规定,英国海军不得不想方设法的平衡战舰的各项性能,最终造成该舰仅配备了十门十四英寸舰炮,且存在严重的防护缺陷。
实际上,“皇帝”级、“皇帝”级乙型,以及美国的“北卡罗来纳”级、“南达科他”级,法国的“黎塞留”级,意大利的“维内托”级,甚至德国的“俾斯麦”级,都只算得上是“条约型战列舰”,或者“超条约型战列舰”。
这些条约型战列舰的最大的问题是,为了提高速度,降低了综合防护与生存能力。
可以说,要在有限的排水量(或者有限的技术基础)的基础之上建造出强大的快速战列舰,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也是在《伦敦海军条约》签署之前,明帝国坚决要求将战列舰的排水量放宽到四万五千吨,美国在最初反对之后,也转而支持放宽战列舰的排水量,最终英国不得不同意放宽排水量的根本原因。以战争爆发前的技术水平,只有标准排水量超过四万五千吨的战列舰才能够获得足够的综合防护与综合生存能力。
“省”级战列舰,就是帝国海军第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快速战列舰”。
除了速度上的优势之外,在排水量增大了一万多吨之后,“省”级战列舰的综合防护与综合生存能力远超过了之前的“皇帝”级与“皇帝”级乙型战列舰,更是远远的超过了任何一种条约型战列舰。
所谓的“综合防护”与“综合生存”能力,并不仅仅是装甲的厚度,以及覆盖范围。
除了装甲的厚度之外,决定战舰防护能力的还有装甲的设置方式,重点保护区域,以及舰体的防护结构。其中,最后一点极为关键。在海战中,特别是在交战距离过近的情况下,再厚的装甲都无法起到绝对的防护作用。因此,必须考虑装甲被击穿之后,战舰能否承受穿甲弹爆炸后产生的损伤,以及会不会因此而造成战舰的战斗力降低。
明帝国最先提出“综合防护”的概念,随即就应用到了战舰的设计之上。
美国也紧跟明帝国的步伐,在设计“衣阿华”级战列舰的时候,也大量借鉴了“综合防护”的设计方式,从而在装甲厚度有限的情况下,尽量提高战舰在战斗中的防护效果,特别是中弹之后继续保持战斗力的能力。
拿战舰上至关重要的动力设备来说,“省”级战列舰在动力设备舱之外,设置有三道隔舱,一层油水舱,一层物资舱,以及二条通道。这些舱室与通道都进行了结构加固处理,并且尽量缩小了隔舱的体积,加大了结构强度。如此一来,即便被击中,穿甲弹也很难在穿透了最外层的装甲之后,继续穿透数层隔舱,威胁到动力设备。经过加固的舰体结构能够将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分散到其他部位,从而避免动力设备受损。
“综合生存”能力是一个战争爆发之后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
战斗中,任何战舰都有可能受损,也都有可能战沉。那么,要想保证战舰在战损之后不至于战沉,至少不至于迅速沉没(让舰员有时间撤离),就必须提高战舰在战损之后的生存能力。虽然战损后的战舰都需要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才能修复,但是建造一艘新的战列舰需要更多的时间。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任何一艘没有沉没的战列舰都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至少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军都情愿修复战舰,而不是建造新的战舰。
提高战舰的综合生存能力关系到了很多方面。
当时,战斗中战舰生存能力暴露出的问题主要为战损之后无法控制进水量,损失所有动力,无法进行自我修复。
要控制进水量,或者说将涌入舰体的海水排出去,这就要求战舰具有单独的发电机,能够在动力设备受损之后向战舰上的抽水机提供电力。当时,帝国的化工专家已经掌握了“加氢裂化工艺”,并且开始小批量生产裂化柴油。而帝国生产的第一批用柴油做燃料的内燃机就应用到了“省”级战列舰上。二台柴油内燃机就能带动二台三百五十千瓦的发电机,从而为抽水机,以及战舰上的电子设备提供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