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井田制最关键的在于这个“井”字。大禹命人将一片片平原划分成无数块“井”字,每八户人家分得一块“井”。最中间一块为公田,里面有一口井供取水,其收获的粮食上缴国库,其余部分每家各自负责一块。按照这样的划分,十井一村,十村一社,村社之间互不侵犯,和睦相处。
当然,这个时候庶民对国家分给的井田,只能耕种,不能贩卖或者做任何其他形势的处置。国君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将庶民的井田分封给其他人,或者是因为庶民犯罪重新将其收缴。如果庶民所犯下的罪责更重一点的话,也完全可以将庶民的全家贬为奴隶。《诗经》中有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体上说道就是井田制形成的关系。
在韩国的新法当中,依然是严格地执行井田制,但却限制了国君可能的任意妄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假,但只要分得土地的庶民不犯谋反的大罪,他名下的土地依然可以由他的亲属继承,从司法解释上来说,这是这个时代祸不及亲人的第一次写照。
由井田制延伸而来的私田制才是韩国新法压制的一个重要点。从夏朝开始,一些诸侯、部落首领手头上拥有大片的土地,虽然名义上他们也没有对土地的处置权,但因为权力的关系,只要他们不受到天子、诸侯的讨伐,或者说不失败,他们就可以悄悄地将这些土地进行转让、变卖。
当然,因为诸侯太多的缘故,自夏朝开始,小规模的战争就不断。有战争自然就有俘虏、罪犯,有破产的工匠、农户,这些人或许迫于生计或许迫于强权,总之成为了奴隶,也就是诸侯、权贵的私有财产。他们不会出现在国家的户籍手册上,他们辛苦劳作换来的就是权贵们的奢靡生活。
私田制和井田制的唯一区别在于,私田制下的田地,中间没有公田,只有水井。
不过,等到了战国末年,整个井田制度已经是千疮百孔。连续数百年的征战导致天下震荡不安,豪族官宦们趁势巧取豪夺,占据了大量的田产。拥有井田的自由民越来越少,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出现,许多原本拥有井田的自由民不得不依附新兴的地主阶级,租种他们的土地,以求生存。
对于这样的现实,不同国家的态度也是不一致。以魏国的李悝变法为例,在土地方面魏国执行的是“五成田制”,即在自由民耕种的井田和公室的井田上允许施行买卖政策,同时废除封地的隶农;对于占据多数田产的旧贵族,则是依然保留着私田制和隶农。
像楚国、齐国、赵国和以前的韩国,对私田制只是进行小规模的变法,还不及魏国。燕国则是完全保留了私田制,未做一丝一毫的变革。
秦国则是大刀阔斧的改革,废除了私田制,也同时消灭了附生的奴隶制度。这样的变法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希望看到的,因为从此以后,他们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售卖土地。
不过,韩国的新法,却是生生要了这些新兴地主阶级的命。新法规定,没有爵位的士农工商四类人,其名下土地不得超过一百亩。对于这些人名下超出部分的土地,国家会以一定的价格赎回,重新分给庶民。新法还同时规定,庶民耕种国家授予的土地,所缴纳的赋税仅需三成,这可比新兴地主阶级给出的四五成的赋税待遇要好的多。也正是因为此,新法才获得了庶民的追捧。
只是,这样的变法谈何容易。韩国的宗贵们可都是属于这样的新兴地主阶级,因为少府韩文一事,他们收敛了一些,将超出爵位标准的田产全部转让了出去,可现在范睢又要他们将名下的奴隶也全部交出,这就真正触犯到了宗贵的核心利益。
宗正府,司空季应一脸坚决地说道:“不能交,绝对不能交!要是把手中的奴隶们都交出了,我们实力大受影响啊!”
宗正韩辛点头称是。确实如此,如今自己这些人的爵位都很高,可以拥有六千亩的田产,说起来也不少了。不过,一旦废除奴隶制,原本属于自己私有财产的奴隶就成了自己的自由民。国家会给其授予田产耕种,自己这些人若想耕种名下的田地,就不得不花钱雇佣他们,或者出租给对方使用。
“奈何王上一意孤行,我们绝对不可能让王上扭转心意!”宗正韩辛深深叹了口气,言道。
太常公孙士也是露出无奈的笑容,说道:“我们还好些,毕竟有爵位在身,名下可以享有足够的土地,可地方上的那些豪族才是真的惨,没有爵位在身,以前好不容易搞来的田产只能留下一百亩,剩余的将被王上象征性地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