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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日本赔偿华夏国商人损失计武成金贯八十万贯、赔偿华夏国军费计武成银贯八百八十七万六千四百二十三贯;日本另外支付赎偿佐渡岛的费用武成金贯四十万贯;

己、鉴于幕府财力有限,无力一次清偿,所以华夏国同意日本一次赔偿金贯六十万贯及银贯七十七万贯,其余金贯、银贯折算成粗铜以年息八厘计算、分十五年期偿清,不得提早归还;偿还期内以别子铜矿的经营权作为抵押;

庚、经幕府再三恳请,华夏国同意终止阿芙蓉贸易;作为华夏终止阿芙蓉贸易的赔偿,幕府将一次性补偿华夏方面庆长大判二十万枚。

除了《夏、日通商条约》,同日华夏全权议和大臣戴叔庸还代表朝鲜和琉球与幕府签订《朝、日辛已通商条约》、《琉、日辛已通商条约》。

《朝、日辛已通商条约》一共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朝、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朝鲜收回露梁倭馆,改在对马设置朝鲜商馆;幕府同意在对马给予朝鲜等同于华夏的待遇,即设立商用地、雇佣日本人服务、保证朝鲜商人人身财产安全等;

丙、幕府支付朝鲜军费武成银贯二十万贯;

丁、幕府分十五年向朝鲜支付赎偿壹歧国、隐岐国的费用本息计武成银贯四十五万贯。

《琉、日辛已通商条约》也有四条,其大致内容为:

甲、琉、日确立正式的外交关系,由华夏驻江户国信使代行相应职责;

乙、所有对华夏开放之通商口岸均对琉球商人开放;琉球商人在日本各口岸应该居住在华夏获得的商用地内、接受华夏驻泊鸿胪使管理、遵守华夏律法;琉球商人可以与华夏商人一样雇佣日本人服务,并一样允许琉球所雇佣的日本人自由出入日本,唯切支丹教徒返回日本需经得幕府同意并不得长期逗留;幕府保证琉球商人的财产、人身安全,但与华夏商人一样不得进入日本腹地;

丙、日本渡让大隅海峡以南诸岛予琉球国;幕府承诺将在半年内迁出大隅海峡以南诸岛百姓及领主,琉球应允许日本百姓及领主在撤出时带走各自财物;

丁、幕府一次性赔偿琉球军费计武成银贯十万贯。

四国间条约的次第签订,不但宣告夏日战事告一段落,也确认了华夏对朝鲜和琉球的宗主权。不过就在朝鲜和琉球两国喜出望外的享受丰厚的战争红利的时候,荷兰东印度公司驻澎湖的商馆主事就敏锐的觉察出内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