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贾诩坐镇南阳郡了,他的军情司便有法正代为掌控,法正跟随贾诩已有四年,学得了贾诩的七成本事,足以执掌军情司。
王修本来执掌中情司是称职的,但毕竟他还是世家人物出身,未能从寒庶、贫贱阶层去考虑问题,对世家官僚、一般官僚的监控都不够严密,所以吕布决定让王修转任河南尹,以他一直强项的手腕去收拾那些权贵,然后再换寒庶出身的徐庶去执掌中情司。
吕布觉得明面上的刑部、御史台、廷尉都不好用,便加强了中情司的监察权力,规定中情司有逮捕权、初步审讯权,但不能致人死亡,后续的事宜交给廷尉,廷尉负责进一步审讯人犯、拟定判词,御史台复核。
吕布兼任司隶校尉,中情司便摇身一变成了司隶校尉的衙门,全面替代了司隶校尉的职权,吕布身为司隶校尉,徐庶除了做吕布的左军师祭酒之外,主要官职便是司隶长史,下辖二千名官隶,主要负责对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的监察,同时负责对大汉境内所有涉及到国家安全的事务进行处理。
御史台在吕布之前,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仅仅风闻奏事,没有司法权力,吕布为了强化自己掌握的监察权力,在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专设台狱御史一员,受理诉讼。从此,凡重大案件,御史台、刑部、廷尉组成三法司联合审理。
吕布拟定的大汉司法改革中,将改组廷尉、御史台、刑部,参照的便是后世的法律制度。
将廷尉定位为最高法院,在州、郡、县三级建立三级法院,各级法院专司律法审判,并受理自诉、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县法院为一审,不服者上诉到郡法院,可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廷尉;廷尉以下各级法院有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职能,有责任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吕布在州、郡、县各级设置了法院系统,就是要把各级行政长官从律法审讯中解放出来,让他们集中精神在行政、经济上,同时法院系统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让各级行政长官都无权干涉律法,避免了法律沦为权力的奴隶。
吕布为了实现律法平等,还引入了公众陪审员制度,由各地按照一定的比例,公选出一些公众陪审员,参与当地法院的庭讯中,监督法院审判。
廷尉为最高法院院长,廷尉原来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每年天下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王或大臣,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改组后的最高法院廷尉的职责没有改变多少,是最高司法机关,各州郡地方的案件最后都要汇总到廷尉,特别是死刑案件都要由廷尉审核才能执行,廷尉有责任帮助地方处理疑难案件,同时有权力拨正皇帝、三公权贵们提出的判决意见;有权力根据皇帝的诏令,逮捕、囚禁、审判任何有罪的王公大臣。
廷尉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便是主管修订律法,务必在五年内做到有法可依,五年后,吕布不想再听到任何“法律上的漏洞”,现在的廷尉法衍并未感到有多大的压力,毕竟吕布在不断地给他启示,大汉的律法在吕布的不断提点下,越来越严密细致。
至于度量标准的事宜,则交给工部受理。
将御史台定位为大汉的最高检察院,从州、郡、县三级建立三级御史院,分别为州御史、郡御史、县御史,除了审核各级法院的案件,并监督各级官吏的所有行为,并作为公诉人,检举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特别是官吏的违法行为。
各级御史院都直接受御史台直接管理,不受当地行政长官管辖,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避免了检察官员受当地一把手、二把手的辖制,而让检察权沦为权力的奴隶。
刑部为司法部、公安部的合体,州、郡、县、乡各级都有刑曹,为刑部的直属机构,虽然受当地行政长官管理,亦享受地方财政,但晋升机会是由上级刑曹以及中央刑部决定的,地方行政长官的意见只占三分之一的效力。各地刑曹的职责约等于后世警察局、司法局的合体。各地刑曹接到报案抓人,然后审讯,再交给地方法庭审判,再由地方御史审核案件,若是罪犯不上诉,则结案,若罪犯上诉,可上诉到廷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