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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不但表现在行政上,而且表现在男女关系上,表现在亲子关系上。官员和平民百姓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企业内领导和员工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社会上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人人平等在社会实践上,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对强者限制不够,也即对弱者保护不力;二,对强者限制过度,也即过度保护弱者。这两种情况的结果都会使社会受到伤害,并反过来伤害到社会中的每个人。一般来说,强者占有优势,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强者限制不够,对弱者保护不力。像中国自诩人人平等的朝代就是那样的,问题是那个朝代的官府衙门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民众的呼声,陶醉在歌舞升平中。

西方欧美国家,则会利用法律规定人格平等的办法解决了职务不平等必将造成的人格不平等,限制强者利用手中先天或后天的优势或权力压榨盘剥弱者,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少受强者的欺负。

吕布想到这里,笑道:“郑司徒,有解了!让人人平等与等级制度并存!”

郑玄愕然:“这怎么可能做得到呢?这两点根本互相矛盾冲突!”

因为吕布不好跟郑玄解释什么是人格,而以道德替代人格,道:“在道德上,人人平等;在实际事务上,奉行职务等级制度,所有人的职务权力只能在职务范围内行使,超越职务范围之外的一切人身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凭着道德上的平等而随时解除职务上的不平等关系。比如说,一个人发现他的上司徇私违法,他可以选择辞职,摆脱等级制度的约束,再依照道德上的人人平等观念,向有司举报之前上司的违法行为。”

第715章 孟子的伟大

吕布之所以先提出“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是因为在这个国度,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中国文化的思想内核是群体意识,对于这样一种文化而言,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生存,这就只能靠道德,不能靠法制。因为法制只能规定人们不准做什么,不能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它只能规定不得伤害他人,却不能规定必须热爱他人;只能规定不得损害群体利益,却不能规定必须为群体谋求利益。即便规定,也顶多只能规定你出力,无法保证你尽心。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维系群体团结,法制在许多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比方说,一个人够不够意思,讲不讲交情,能不能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有没有为群体利益献身的精神等等,法制都管不了。所以,法制代替不了道德。

相反,道德却有可能代替法制。儒家就喜欢玩这种臆想,如果每个人都是正人君子、菩萨圣贤,这样的社会,还需要法制来防范或者保护某个人吗?

很显然,“以道德代法制”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有没有能使整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在这里,重要的是“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一个不道德的,就可能会有十个、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最后就是不可收拾。但,有谁能保证一个不落地都是道德高尚者呢?没有。至少目前没有。所以,“以道德代法制”就只能是理想,变不了现实。

但首先就要做到“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共识,然后才能求取下一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成功地说服了郑玄接受了“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后,吕布又拜见了太傅蔡邕、太师马日磾、太保黄琬等大儒,同时又会见了管宁、王烈、王朗、华歆等儒者,吕布跟他们讨论了“道德面前人人平等”。

“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儒家人本思想的内核,吕布只是把它提炼出来,这些儒家学者以为吕布是要大兴儒学,自然无不景从。

吕布真的是想大兴儒学,不过他大兴的儒学并不是那些世家人物所希望看得到的。

孔子的思想里面是有人人平等之说,除了“子所不欲勿施于人”之外,他曾说过“有教无类”,主张教育的对象不应分贵贱贤愚,而要一视同仁,开平民教育之先河,在教育上主张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