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来说,后世的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二是英王特权。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
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可以说后世的英国,和当下杜睿急需要改造的大唐是十分相像的。
即将权力分摊,保留皇室的尊荣,以及皇室,贵族的一些特定权力,在不至于触怒他们这个阶层的前提之下,完成社会改造。
当然这种改造之后,依然会出现权力相对集中的情况,比如后世英国的首相,或者说是明朝出现的首辅。但是这种形势的权力集体,主要意义是赋予一个人或少数人用以能动的支配集体价值资源,包括人、才、物的能力。
显然,一般情况下,集体赋予一个人支配价值资源的权力,主要是因为集体信任或依赖这个人,其客观目的在于要这个人能够有效地按照集体的意志,根据集体的利益要求来支配集体所拥有的价值资源,从而为集体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而不是为了使这个人享受某种特权。
那么,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呢?
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它是以事物的价值特性为主观反映的对象,目的在于指导人行为和思维,使之按照自己的客观需要而对不同的事物采取不同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以充分利用有限的价值资源,并使其达到最大的价值增长率。
反过来,一个人所拥有的价值资源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展自己的本质力量,为了对事物采取正确的选择倾向、原则立场和行为取向,就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大胆地坚持和有效地运用这种价值观。
总之,主体的意志与愿望必须通过正确的价值观才能真正地体现出来,主体的利益要求必须通过这种正确的价值观的有效运用才能得以维护和满足。
由此可见,集体的意志、集体的利益要求通过集体的价值观来体现。也就是说,为了有效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集体的决策者、执行者必须在“集体价值观”的指导下和监督下行使权力,并按照“集体价值观”来评判决策者、执行者的权力使用的最终效果,这就是集体对于权力行使的客观要求。
这样一来也可以避免日后出现权力过于集中,一人独大的情况,因为当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通常会同时受到两种价值观的作用,一种是当权者的个人价值观,另一种是当权者所代表的集体价值观。
其中,个人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尽可能地体现个人的意志与愿望,尽可能地满足个人的利益要求,即私心。
集体价值观将会引导当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要求充分体现集体的意志与愿望,要求充分地满足集体的利益要求,即公心。
其结果是,这个拥有权力的人在其权力行使过程中实际所表现出的实际价值观通常介于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之间,即“个人价值观”与“集体价值观”同时对“实际价值观”产生两种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