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广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
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
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
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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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
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
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
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
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
至西汉后期,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贵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征兵制的败坏
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
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黄、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
于是,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
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儿乎完全废止r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
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椁鼓,可得二万人”;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
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募兵制的推行
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史”。
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己不适用大规模战争的需要。
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西汉的募兵有各种名称,曰“勇敢士”、“应募罪人”、“奔命”、“亢健”、“应募”等等。
这些应募兵士多来源于无业流民、弛刑徒等无产者。
汉朝经常用这些士兵从事对外的重大战争。王莽时,又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豚突豨勇”,作为对匈奴战争的主要兵力。
东汉的户籍什伍制度已大大松弛,个体小农大量减少,征兵制难于继续推行,军队的兵源除了战时临时性征兵之外,主要靠募兵维持。东汉各地屯兵多来自招募。
例如建武二十四年(公元48年)武陵五溪蛮反,东汉政府即暮十一郡“麝士”及弛刑徒四万余人前往镇压。
东汉不仅内郡兵招募,边郡戍卒也完全实行招募制。
例如,建武一十六年(公元50年)发遣内地实边的百姓,皆赐以“装钱”。实边赐钱制是西汉所没有的,是暮民戍守边地的一种制度。
明帝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这标志着东汉募兵制全面取代了征兵制。
东汉政府招募士兵的费用,称为“赏募钱”或“赏真”,实际上相当于雇佣士卒的工资。
东汉少数民族往往也采用招募的办法。东汉少数民族兵称“夷兵”,是军队中的常员,战事结束后也不遣散,编在军队中领受“牢直”、“廉赐”,成为一种常备的雇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