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大量使用骑兵,马政成为国之大政;秦朝制订了《厩苑律》等,对马匹的放牧、调教、管理均有规定。
汉朝在奖励民间养马的同时,在北边、西边均置苑养马。景帝时有苑36所,官奴婢3万人,养马30万匹;武帝时官马达到40余万匹,为骑兵的发展和对匈奴作战创造了条件。
秦朝的军训制度较为严格:秦律规定,射手发弩不中,御手不会驾车,骑士和马匹课试最劣者均要受罚,有关督训官吏及负责选募者也要受罚。
西汉军队除演练射御、骑驰、战阵之外,每年秋季都进行教阅,又称“都试”,并按成绩优劣进行奖惩。边郡则常有太守“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汉旧仪》),这种训练带有实战演习的性质。
秦朝沿袭战国时的郡县征兵制。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记的情况看,男子17岁“傅籍”,以后根据战争需要,随时可征集入伍,到60岁才能免役。
汉朝的兵役制度,曾有几次变更——据《汉书》记载,男子20岁傅籍,此后每年服劳役一月,称“更卒”。
23岁以后开始服兵役,役期一般为2年,一年在本郡、县服役,称为“正卒”,另一年到边郡戍守或到京师守卫,称为“戍卒”或“卫士”。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这2年兵役统称为“正卒”。如遇战争需要,还须随时应征入伍,至56岁才能免役。
秦、汉还常谪发已科罪犯或徒隶等为兵,称为“谪戍”。
秦代至西汉前期的兵役制度以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郡县制之下的户籍什伍制度,国家直接控制了以“户”为单位的“编户齐民”,按伍、什、里、乡、县逐级管理。
籍隶于什伍的编户齐民是征兵的主要对象。
汉循秦制,略有损益。
到武帝以后,对外战争频仍,征兵的主要对象一一个体小农纷纷破产,户籍制度也受到破坏,兵源不足,征兵制逐渐衰落。
到东汉,征兵制便被募兵制取代了。征兵制对年龄有明确规定。男了达到服役年龄正式“傅籍”,着于名册,称为“傅”;停止服役的年龄称为“免老”,或称“老二秦代始傅的年龄是十五岁,免老的年龄有爵位者是五十六岁,无爵而为“士伍”者是六十岁。
汉初沿用秦制,景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55年)改为20岁始傅,至迟在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以前又改为二十三岁四。汉代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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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超过规定。如秦代遇有“大役”,即大规模的战争,老者也不免役;汉代更有小至十二岁,老至七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
征兵制对征兵对象的身份有明确规定。
秦代,一般情况下征兵对象严格限制在隶籍于“什伍”内的编户齐民,包括无爵的“士伍”、一级爵“公士”至四级爵“不更”(不更仅免其“更卒”之役,不免其兵役)。
身份低于“士伍”的贱民和奴隶没有正式服兵役的权力,即使使从军,也只能作“徒兵”;而身份高于“不跟”者,名籍不列什伍之内,享有免役的特权。
西汉军功赐爵制度趋于轻滥,自无爵的“士伍”至八级爵“公乘”通称“民爵”,都要服兵役。武帝时又设立“武功爵”,自七级爵“千夫”以下都要服兵役。
西汉后期,军功爵、武功爵制度皆由轻滥而败坏。
至东汉,爵秩制度徒具形式,对服兵役者身份的限制失去了任何实际意义。征兵制对服役者的身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耀”,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对仔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母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
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费”军食的情况。
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上兵买卖物品。
免役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