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两套方案

此时的开封城里,大户人家中的仆役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开封城内讨生活的良民,他们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而急需钱财,不得不寻到牙人那里,被牙人卖入大户人家之中,牙人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作为报酬。

这种仆役一般签订的契约都是有期限的,短则两年三年,最长期限受到官府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他们签订的契约会在当地的官衙备案,官衙也会从中抽取三个点的赋税。

同时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官衙的保护,主人不可随意地殴打或是转卖这类仆役。

若是这类仆役遭受了主人的殴打,他们有权报官并在官府的主导下终止契约。

地方官衙通常很乐于接受这种仆役的诉讼,因为能从他们的主人那里索取非常多的钱财,满足不了审案官吏的主人将会受到律法的制裁。

譬如李延庆院中的守夜侍女雪雁,签订的就是这一类契约。

相对于签订期限契约的仆役,另一种就是签订卖身契的仆役。

且这种仆役一般以女性为主。

她们有的是被拐、或是卖身为妾的良家女子,有的是被罚没入教坊司的罪官之女,也有的是被青楼购来的妓女。

当然也不乏自愿,或是被监护人卖给大户人家的女子,因为签订卖身契能够得到的钱财,远比有期限的契约要多得多。

在开封城中,还有一些别的大型城市里,有一些人家生出女儿来就是为了拿来卖钱的。

他们从女儿懂事开始,就有意识地培养女儿掌握音律、厨艺、制衣等各种技艺,待到女儿长到十三、四岁的样子,就将女儿卖给大户人家以获得巨额的金钱收益。

吴氏院中的陪嫁丫鬟夕颜,签订的就是卖身契。

夕颜本是京中一名小官的女儿,她的父亲死在京城,需要归乡安葬。

但夕颜的母亲拿不出这笔巨资来,便通过牙人中介,将年仅十岁的夕颜卖入了吴府,用女儿的卖身钱,将丈夫的灵柩运回家乡安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