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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类奏章,则是有关官吏交税的记录。

在大明朝,官吏从来就不是全额免税的。不是说,只要中举,那就再也不用缴纳赋税,不用服劳役了。

大明律有规定,官绅确实可以免除一定的徭役。这一点,从明初就开始有了。

在明初规定,京官之家除税粮及里甲正役之外,优免一应杂泛差役,外官按品递减。后来,在这些官绅的不断努力之下,这个规定又改为按照品级限额来优免丁、粮或者丁田。

比如说,在正德年间的规定是京官三品以上免田四顷,五品以上免田三顷,七品以上免田二顷,九品以上免田一顷,外官递减。

这个规定,在北方其实还不算什么,换成南方土地产出多的,那就多了。

可是,人心不足蛇吞象,那些官绅还不满意,继续努力,等到嘉靖年间,又几次说动皇帝修改这个优免。

到嘉靖二十四年时候,变成了京官一品免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粮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以下递减,至九品免粮六石,人丁六丁;外官减半。

等到万历年间时,又改了,由“论品免粮”改为“论品免田”。优免内容由粮、丁又改为田、丁,且可田、丁互折。

这个来回变化,可以看成是南北官员势力的此长彼消所带来的变化,因为免粮和免田对于南北是有很大差别的。

万历十四年的规定,一直延续到了崇祯朝,也就是京官一品免田一万亩,二品八千亩,以下递减,至八品免田二千七百亩;外官减半。没有当官的举人免田一千二百亩,贡生免田四百亩,监生和生员免田八十亩;那些告老还乡的官绅则按其品级免除十分之六。

由此可见,大明朝两百多年间,官绅一直为自己的特权而努力。

就拿万历三十八年比正德十六年,一品京官优免田额就增长了二十五倍;八品京官优免田额增长了二十七倍之多;而万历三十八年比起十四年时候,甲科京外官优免田额就又各增长了十倍,告老还乡的官员优免田额增长了六倍;

按理来说,官绅优免这么多,都是圣人子弟,总该知足了吧?

可事实是,虽然律法规定官绅线面已经相当丰厚,可士大夫从者什一,违者什九;大部分官绅,那是能优免多少就多少,最好是所有都能优免掉。

有这种想法的代表很多,有名的就有嘉靖朝的首辅徐阶。他俨然是清官的代表,清流中的头;可是,他实际上就是个大得不能再大的地主,遇到滥用优免之权的,就要地方官要“就中调停得宜”,意思无外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可见,其实还是屁股决定一切。

万历年间,南直隶巡按甘士价提出要对官绅优免核查限额,人后礼部尚书陆树声就立刻强烈反对,还睁眼说瞎话,说什么“往往田多则累重,亦不必为限制也”。这种话都说得出口,由此可见,为了能全额优免,那是什么脸面都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