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五章 陆谦的‘政府’

这梁山泊‘科考’的考卷分甲乙丙三分,甲是公共卷,三科皆相同。那其中的一些选题还颇符合他们这些大宋皇朝叛徒的心声。人可不就要有一点雄心壮志!

王盛的雄心壮志便是要将压迫他的人通通打翻。那孔目正室夫人的娘家哥哥,今朝他是笑着看到那户曹被梁山军当众宣布了罪状后,一刀斩首的。

乙却是所谓的专业卷,内中询问的多是专业知识,比如《宋刑统》中的一些规范。当然这也是梁山泊把那条条框框过滤了一遍后,得到认可的一些规定。

那其中就有一题,乃是问:有一个劫盗团伙在抢劫一户人家时,被邻里发现,驱逐而散。盗魁愤恨,给俩徒弟下一个指令:“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杀之。”徒弟应诺。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劫盗团伙又去抢劫另一户人家。那户主是一位单身的老妪,三劫盗将她缚起来,榜棰求货,严刑拷打,逼她交出财物。老妪哀号,她的邻居听到哀号之声,心中不忍,便过去劝说劫盗:“这老人家也没什么财产,你们这么将她打死了也没有用。”盗魁的徒弟一怒之下,将那多管闲事的邻人刺死了。

如此三名劫盗被官府抓捕,两徒弟至狱先引服,三人后被判处死罪,是否正确?依据又何在。

专业卷的积分更高,而想要拿高分,这之后的问答题远比选题犀利。而同样这般专业的问题,非是对司法有了解者,也断不会知晓。

王盛便是了解者,那肚中有墨水,自然下笔犹如神。

按《宋刑统》规定,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所以那三人被判斩首,法理便是在此。

然后熙宁年间赵宋又有新立法,“凡杀人,虽已死,其为从者被执,虽考掠,若能先引服,皆从按问,欲举律减一等”。

本案中,盗魁曾命令徒弟:“有救者先杀之。”可知盗魁应为杀人案首犯,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只是执行师父的命令,应为从犯。而且他们被捕后,“至狱先引服”,属于按问自首。依照熙宁新法,刑罚应当减等。也就是说,按照法理,那俩徒弟是罪不该死。

只这一体便有十五分,而选题当中的最高分值,也仅仅是两分。

更不要说那丙卷价值三十分的论述。你可以把他称之为策论,但梁山泊不讲究文采,而更注重实质。陆谦也更多把他看做一作文。司法科丙卷的题目便是叫考生论述自己心中以为不平之法。

前文里都说了,赵宋与士大夫共天下,不禁土地兼并,甚至佃户要告主家,如不属实,罪加一等;而如属实,主家罪减一等。这等法律真的是连最基本的公正都没有。

就在院中的王盛等人在认真答题的时候,卢旭也在拿着一份税务科的试卷在勾勾画画。

他是卢家的家生子,而不是大名府卢氏一族子弟,往日在卢家亦是独当一面的行财管干,自是精通计算。被破上了梁山泊,卢旭当然心不甘情不愿。作为卢家的管事,他的收入可是不错,在大名府有妻儿宅院,活的舒心,过的自在,如何愿意‘落草为寇’?只是胳膊拧不过大腿。那卢俊义在报复社会,卢旭就也只能上山来了。

上了山后,卢家的行财管干多被安排在度支司和转运使,那自然也被组织了一次考试。结果卢旭是独占鳌头,经期自愿选择,卢旭最终进入了税务部门。现下他就是这东平府即将成立的税务总局的一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