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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官即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为审判官,勾检是检请官,这就是四等官制。

具体点来说,在一个县里,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勾检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比如说有县里有案件,步骤就是先由录事或主簿受理诉状并登录受理始日,检查诉状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失则将案卷移交判官的县尉审理。

县尉根据诉状所告内容再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断,并把判断结果请示通判官县丞参议和审核。

县丞在推鞫、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评议法律的适合是否正确,如县尉判断无失则拟判并呈请长官县令决断。

如发现县丞判案不当,则以法正之后再拟判并呈请长官决断。

长官县令复议后,如认为拟判夫失则决断,有疑惑则或亲审或责令相关承办官重审。

长官县令有判决权的,则依法判之,无判决权的,则依法断定,送上司复审。

这就是四等官制。

不仅仅是诉讼这块,其实整个县衙里所有的事务,都是按这个模式在处理。

也就是说分成四大部份,录事先受理并核对,然后转交给县尉,县尉处置,然后主簿要监督,县丞再审核,最后交到县令手上复议通过与否。

这是一个办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县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其实县令的权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的。

一件事务处置,要一级一级处置并签署名字。

录事签署要加检请,县尉为谘,县丞和县令均为依判,最后还要通过主簿的最后一道勾检程序,没有勾检官的最后勾检,那么程序上来说就不合法。

这类似于朝廷的三省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