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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雒水之盟”内的盟众,皆可以推荐或邀请三川之地上的某个部落加盟,但要经过盟主(魏国)的同意,并且,推荐方要对被推荐方的行为负责。若是被推荐方做出背叛联盟、背叛魏国的举动,则推荐方必须承担纠正错误的义务,即派遣军队剿杀。

若推荐方实力不足,则可以请求盟约内的其余部落相助,或向魏国寻求帮助。并且,魏国有义务出兵剿灭背叛者。(注:主要是“师出有名”。)

第三项:盟约内的盟众、包括盟主,不得相互侵犯。若盟众间产生纠纷,可寻求盟主(魏国)从中调解,化解干戈,不许私下动用武力。(注:意在加深魏国在三川之民心中的地位。)

第四项:若“盟约”内的任一盟众遭到非盟约势力的侵犯,则盟主(魏国)与所有盟众有责任立即援助,不许落井下石、不许趁火打劫,并视受侵犯的盟众的损失程度,给予侵犯者不同程度的武力打击。(注:即“同攻同守”,使三川之地变相地成为了魏国在西面的坚实屏障。)

第五项:盟主(魏国)承认盟众在三川的永久居住权,并承诺不会以任何借口,逼迫盟众迁出三川之地,除非该盟众做出背叛联盟而遭到驱逐。(注:换而言之,要魏国认可,就必须加入这个联盟。否则,魏国保留攻打的权利。)

不得不说,这四项除了第一项刻意地强调了魏国的盟主主导地位,第四项变相地使三川之地成为了阻挡“北地胡人”南下进犯的屏障外,其第二项与第三项,与如今逐渐被人遗忘的“乌须之誓”大致相仿。

因此,雒、巩两地的部落族长们十分满意。

当然了,更让他们满意的,还是第五项的承诺,即承认他们这些部落在三川的居住权,而且还是永久的居住权,这让他们不必再担心魏国或有可能夺回这片土地。

而从第六项开始,便是讲述“商贸”的条例了。

比如,首先确定“雒地”为联盟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城池,由盟众共同维护其治安,盟众间可以在此相互交易、亦可以与盟主(魏国)展开商议,交易原则为“公平、公正、自愿”,不允许欺骗、不允许抢掠等等。

在这些条例中,唯独有一条让诸部落有些迟疑,那就是赵弘润在条例中规定,交易双方必须是盟约内的成员,很显然,这是赵弘润专门为了针对北地胡人与北方的韩国的。

毕竟在以往,羱、羝两族,甚至是羯族,他们与北地胡人以及韩国,亦有不少贸易,而赵弘润要做的,就是分化以往的交易双方,毕竟频繁的交易会使两股势力迅速熟络,赵弘润可不希望他好不容易促成的“三川商贸圈”,存在着亲向韩国的可能,哪怕是亲向胡人都不行!

因此,有一名族长提出了异议。

“尊敬的肃王,我三川部落盛产的羊毛、羊皮,其他部落都有,若是按照肃王的规定,我们唯一的交易对象就只有贵国……”

“这位族长是担心我国吃不下诸位的商物么?”赵弘润用羱族语笑着说道:“无妨,本王可以向诸位保证,只要价钱合适,无论有多少类似羊毛、羊皮之类的商物,我大魏都能吃下。”

开玩笑,别说羊皮羊毛在魏国本来就是畅销物,哪怕堆积过多,大不了他赵弘润免费发给国内那些贫寒买不起冬衣的百姓穿呗,反正纯粹的羊皮也值不了几个钱,这笔钱,他赵弘润作为魏人的皇子,亏得起,也愿意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