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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监察系统虽然复杂,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也就有名的“科道”官。

科道官虽然只是七品、从七品甚至九品,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被赋予了监察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可谓权重。

同时,监察御史可以代天子巡狩;六科给事中轮流侍从皇帝,“珥笔记旨”,祭天祭祖的仪式上,充当皇帝的扈从;在前明,低品级的科道官与高品级的大臣同殿接受皇帝的赏赐的场景屡见不鲜,而且高品级的官员也不以为辱;由此可见,明朝的科道官享有极高的荣誉,可谓位尊。

另外,科道官员比其他官员有更多提拔的机会,可谓厚赏。以正七品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和从七品给事中,外放为正四品知府不以为是一种提拔,任提刑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太仆寺少卿(正四品)为常规,优秀的可以超升都察院佥都御史(正四品)、六部侍郎(正三品)、按察使(正三品),这种连升三级式的提拔,除了科道官员,其他类型的官员是不能想象的。对于以身殉职的监察官员,明朝皇帝明令凡“死谏、死节、阵亡者都给赠官”的殊荣,以彰显封建士大夫的“士气”和“忠君报国”的理念。

正是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特点,明朝大部分的士子都希望能进入到监察系统。而监察官员在完成对朝廷百官纠察除奸任务的同时,还需要对皇帝进行言谏以防止政策弊端,如果官员没有“临大节不挠,伏铁质而不辞”的坚强意志、没有洁身自好的操守、没有拨乱反正的才干是不能胜任这一职务。套用现在的概念,监察官员必须“德才兼备”。所以明朝廷对科道官员的选拔格外重视,各种考核手段也是围绕“德”、“才”二字。

前明太祖朱元璋曾诏令“慎选贤良方正之人”,明成祖也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都表明明统治者在选择监察官员时,首先考察的是官员的道德修养和效忠精神,也就是“德”。为了衡量候选人员的德性,吏部和都察院联合成立的考试机构首先会慎重地确定候选人员名单,然后向“九卿科道”分送意见调查表,收集朝廷重臣和现有的监察官员对候选人员的看法,再把汇总后的结果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依据,也可以直接裁汰有重大问题的候选人员。

如果是通过举荐的方式遴选科道官员,明朝规定只有三品以上京官和都察院堂官(都、副都、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才有资格举荐,同时规定举荐人对被举荐对象的政绩负有连带责任。考虑到中国数千年“仁”治的本色,道德是官员为官的基础,官员举荐及连带责任制可以有效地考核候选官员的德性。

另外,与明朝八股文取士的科举考试不同,选拔科道官员考的是奏议、刑事判牍类型的文章,非常接近科道官员的工作实际,以确保考以致用,试出参考人员用于工作实际的“才”。考试的试卷由都察院的堂官和吏部有关官员共同阅卷,再参考前面通过调查表统计得到的众朝臣评议意见,综合排定候选人的成绩名次,拟定中选人员名单后报告给皇帝,最后由皇帝确定考试结果。

考试合格后,中选者在担任监察官员以前,还有一个为期半年到一年的试用期,接受都察院的委派,在京城附近负责一些比较简单的事务。试用合格的人员才被授以监察御史的实职,试用不合格则由吏部另行委派职务。这种试用制度也是监察官员任命流程所特有。

科道官员任职之后,如果出现了违法失职的行为,就会遭受比一般官员更为严格的处罚。

“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前明的监察法《宪纲》也规定了对御史惩处规则,“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者,从重论”。所以,明朝的御史、给事中一旦出事,轻则贬为典史、驿丞,重则除名、流放边关,更有甚者当廷杖责、下狱究治、白刃加身。充分体现出明王朝对监察官员在重赏之余还有重罚,力保监察队伍的纯洁性。

通过朝臣评议、严格考试、任前试用、重赏重罚等手段,前明王朝吸引了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进入到监察队伍。

明朝初期,通过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明宣宗朱瞻基几位皇帝的共同努力,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长足的发展。在这一时期,明王朝修建了新都北京、修编了《永乐大典》、五次对蒙古发动大规模的战争、郑和七下西洋,这些历史性举措无不耗资巨大,但明王朝却能一直保持国家的稳定、军事的强盛、经济文化的繁荣,不能不说是中国封建统治历史上的奇迹。产生这一奇迹有很多原因,其中明王朝严密的监察制度对吏治清明的有效保障可谓居功至伟。顾炎武曾对明朝的监察制度有过中肯的评价:“今之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为得古人之意矣”。正是由监察制度所培养出来的廉洁干练的官吏队伍,铸造了前明帝国早期的辉煌。

“科道言官在前明后期却反而成了破坏前明体制的祸首之一,这究竟是为什么呐?”

龙轩呢喃着,治大国如烹小贤,而构筑和修改一国的制度,更是一种劳心费力的事情,饶是龙轩,也不得不因此感觉郁闷烦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