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海军:
舰名吨位
(略)
西班牙海军:
舰名吨位
(略)
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略)
第二部分战舰解体规则
以下关于军舰解体规则的说明,适用于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规定的战舰。
1,战舰解体必须达到再也不能参加作战用途的程度。
2,军舰废弃可以按以下规则进行:
(a)永久性的沉没;
(b)彻底解体,包括拆除所有的机器、锅炉、装甲、以及甲板、舰侧、舰底所有的外侧舷板;
(c)仅仅作为靶舰使用,在此情况中,如果有必要将其改装为可移动的靶舰,第3段的所有条款,除第(6)小段和第(7)小段外,必须得到遵守。签约国只能一次保持拥有一艘这样的靶舰;
(d)根据本条约在1923年(明历五百五十五年)以后必须拆毁的主力舰,法国和意大利可以各自保留两艘,作为航海练习舰,为枪炮、鱼雷等学校使用。法国可以保留的为让·巴尔级,意大利可以保留的为“但丁”号和一艘恺撒级战列舰。将这些军舰留做上述用途使用,法国和意大利保证拆除上述舰只的指挥塔,并且保证在战争中不使用这些舰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