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签约各国保证,不赠送、出卖或以其他形式将本国战舰移交给外国海军,以避免该舰移交之后被作为作战力量使用的可能。
第十五条:
本条约第二章第四部分规定的吨位限制、舰船替换规则,使用于各签约方所有的军舰。
第二章条约的执行规则术语解释
第一部分签约国各自保留的主力舰
依照本条约第一章第二条,本条约签约国可以各自保留的主力舰名单如下。
大明帝国海军:
舰名吨位
泰山18000
华山18000
嵩山18000
恒山18000
阿尼马卿山19500
天山19500
大兴安岭19500
长白山19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