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商鞅、韩非便是法家学派的佼佼者,都非常重视法律,但是二人所推行的法家学派学说,也不外乎是在人治的基础上,提出法治的思想,但却并没有得到实现。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张彦想推行法治,必须要走很长的一段路,所以,这次他先颁布几道法令,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且首次公开表示,民可以告官,一旦严查属实,就算是当官的,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谓,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汉代也有律法,其主要法律形式分为四等,分别是律、令、科、比。

“律”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而“令”则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由此就不难看出,汉代虽有律法,但只要皇帝一高兴,随便下个诏令,便可以推翻一切的律法。

“科”即科条,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

“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

在汉代的司法体系当中,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在中央设廷尉专理司法,审理诏狱和疑狱,丞相、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在地方上,州为最高司法机关,州牧审理郡县上诉案件。郡、国则由太守、国相兼理司法,设决曹掾吏专理司法。而县里面,则由县令兼理司法,并设县丞佐理司法。

由此可见,汉代是典型的人治社会。

这一次,张彦颁布的法令中明确规定,凡是都按照法律办事,即使是他自己犯了法,也要受到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让新的法令上行下效,政令通畅。

张彦除了制定了一系列切合实际的法律之外,又废除了好几种残酷的刑罚,诸如凌迟、车裂、腰斩等刑罚,都被一律废除,只保留斩首和绞刑这两种执行死刑的方式。

各种法令在半个月内,悉数颁发了下去,这个冬天,将不会再那么无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