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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天成也陷入到沉思之中,一种新型的思想,或者说新型的理念,想要推行下去,必然要遭遇到诸多的阻力,这个时候就是最为困难的时候了,不能够坚持下去,一切都是枉然,咬牙坚持下来了,巨大的改变就会很快出现。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章 历史性的转变(2)

杨嗣昌发言之后,接下来发言的人,苏天成都没有想到,竟然是张溥。

接受了任务之后,张溥和吴伟业两人继续参与到官府设置以及官吏俸禄等相关的事宜讨论之中,在讨论的过程之中,他们感觉到压力越来越大,也生怕因为自身难以把握,或者是能力方面的问题,导致苏天成的设想不能够实现,所以在认真思考之后,张溥也要提出来自身的质疑了,其实他所说到的质疑,杨嗣昌在前面已经说到了。

“德王殿下,臣也有一些质疑,诸位大人商议的官吏增加俸禄,这就导致了朝廷的开销大幅度的增加,至于说具体到每个官吏,每月的俸禄是多少,殿下最终确定下来,不过有一点诸位大人是统一了认识的,人户在十万以上的上县,官府官吏不超过四十人,人户在五万以上的中县,官府官吏不超过三十人,人户在五万以下的下县,官府官吏不超过二十人,此举目的就是在于节约开销,至于说州衙,与县的设置一样,府衙官吏一律不准超过百人,如此官吏的人数就非常少了,若是再次基础之上,单独设立都察院和刑部以及大理寺的分支机构,恐怕会增加不少的开销。”

“都察院的职责不同了,单独设立分支机构,臣以为没有多大的问题,都察院的职责是监督和查处贪赃枉法的官吏,人数不在于多,加之府州县的官吏不算是很多,故而设立没有什么问题,但刑部和都察院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单独于府州县衙门之外设立,人数太少了,恐怕不能够调查决断讼狱之事。人数太多了,朝廷吃不消的。”

“府州县衙门断决讼狱之事,乃是其主要职能,每一任的主官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除开负责赋税之事,几乎都是考虑到讼狱之事了。臣曾经担任知府,甚至讼狱之事的难度,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需要耗费诸多的人力物力。”

“结合此等的意见,臣以为单独设立刑部和大理寺的分支机构,有些难度,臣的建议是,讼狱之事,依旧为府州县衙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刑部和大理寺可以时刻的监督,督促府州县衙门谨慎断案,不可草率,若是有办理不好的讼狱,刑部和大理寺可以直接建议处置府州县的主官……”

张溥说到的意见,其实就是返回到以前的设置,从秦朝到大明,讼狱的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应该说是依照实际确定下来目前的体制的。

不过苏天成下定了决心,他很清楚。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的作用将越来越大,等到大家明白其重要性的时候,恐怕就有些晚了,府州县衙门的官吏人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这也是为了高薪养廉的需要。人数太多了,朝廷无法养活,但有些银子是必须要花费的,就算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也必须要坚持。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其中之一。

范景文等人也相继发表了意见,范景文的意见有着不错的操作性,在说到都察院的分支机构的时候,他建议每个县里有两人到三人就可以了,也不需要单独的办事机构,就在县衙里面有两间左右的房屋就足够了,州衙的设置一样,至于说省府两级,省里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单独办公,目前的模式也是这样,府里也可以单独设立,人数控制在十人之内,而且范景文还提出来了一个苏天成都暂时没有想到的建议,那就是都察院分支机构的官吏,每年都要实行定期轮换,在一个地方不超过一年时间,这也是杜绝官吏与当地过于熟悉之后,不能够秉公查处了。

徐尔一补充了一些意见,和范景文说到的差不多。

不过两人都没有说到刑部和大理寺分支机构的事宜,看来他们重点思考都察院的权责利事宜,难以考虑到其他的事情了。

杨嗣昌在最后还进行了补充的发言,就是有关修改大明律的事宜,他认为就算是要修改大明律,也需要召集诸多熟悉大明律的官吏,共同来商讨,这可不是小事情,而且必须由苏天成亲自负责,才有可能做好的。

接下来讨论的是赋税的事宜,增加官吏的俸禄,必须要有来源,否则一切都是白说,不能够兑现的承诺,是谁都不敢轻易许诺的,大明自建国以来,实施的都是还富于民的政策,应该说这个政策的确立是有道理的,是很合适的,这也是因为朱元璋出身农民,深切的知道农民的苦楚,本着关心农民的角度,确立了基本的国策。

可惜这些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之中,完全走样了,成为了朝廷官吏维护自身利益的借口,在朝廷真正遭遇到困难的时候,官吏依旧提出来藏富于民的要求,其实老百姓依旧很贫穷了,需要得到救济,真正有钱的人,是那些士绅富户或者是官商勾结的商贾,他们占去了极大的便宜,还在一口叫着困难,不愿意拿出来一个铜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