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萧家鼎来说,则是不一样,因为王妃交给他的那一叠需要他酌情处置的状子中,就有一个案子是属于九陇县的。
这个案子此前他已经把状子好好看了一遍,现在到了县衙,马上又抽调了这个案子的全部卷宗复查。案子其实很简单:案犯叫晏二郎,是县城客大户张老太爷家的男仆。这个张老太爷有一个跟班男仆叫吕超,仗着主人的宠信,对他们仆从很凶悍,动不动就打骂,不少男仆被他打骂过。而且这男仆吕超还很好色,对府上的婢女动手动脚的调戏,大家都敢怒不敢言。这晏二郎也被他打骂过,心里有气,案发那天,他又刚好喝了一点酒,看见这男仆吕超管家又在辱骂一个犯了小错的婢女,还动手动脚的在婢女身上乱摸。晏二娘气不过,仗着酒意,抄起一块石头,从后面猛击吕超后脑,把吕超打得脑浆崩溅,当场死亡。
晏二郎被以故意杀人判处了斩刑。已经审结。但是,晏二郎的老娘四处告状,他不是说他儿子冤枉,他儿子杀人了自己也承认了,她是说她已经七十的人了,又年迈多病,亲戚都不愿意管她。她虽然还有一个儿子,但是那个儿子早就已经分家另过,从来不管老娘,这老娘这之前全靠在张老太爷家当仆从的儿子晏二郎供养,要是他儿子被处死了,也就没有人给他养老送终了。只要不判死刑,就算判了流刑,她也跟可跟着儿子去流放所一起生活,母子可以相依为命。
第146章 不合法的要求
死刑改流刑的理由只是为了自己能有人养老送终,她这样的喊冤理由当然是不可能得到衙门的支持,但是老人家很执着,也不知道是从哪里听说了蜀王爷的王妃心地善良,便天天在王府面前跪着磕头递状子。蜀王李恪也看过他的状子,说这个案子处理没有什么问题,也没有什么理由不判处她儿子的死刑。
虽然唐律有规定,如果罪犯被判死刑,但是家中直系亲属有八十岁以上老人或者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需要他供养,而家中同户人里没有二十一岁以上到五十九岁之内的期亲可以依靠,则可以将这种情况报请刑部上请皇帝最后裁决是否判处死刑。而本案中老人还有一个儿子,虽然这个儿子不愿意供养老人,但这不属于规定可以上请免除死刑的情况。所以不能上请的。
审查之后李恪认为这个案子不存在冤屈,让老太太走。可是老太婆不肯走,还是天天跪在王府大门外面石阶下磕头求情。王妃最终还是被她感动了,便亲自收了她的状子,说尽力想办法帮她达成心愿。然后王妃把这个任务交给了萧家鼎。
萧家鼎一直在琢磨这个案子该怎么办。
要是在现代社会,这种案子属于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而且又是在调戏妇女,晏二郎的行为多少有一点见义勇为甚至正当防卫的意思。所以,属于那种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可以判处死缓。但是,死缓是新中国的独创,中国古代是没有这种死刑方式的。而且,唐律各个罪名的刑罚基本上都是绝对刑,也就是具体的一个期限(死刑除外)。比如盗窃罪,唐律规定是“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都是具体的刑期,而现代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一个量刑幅度,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正因为这种刑罚规定的绝对和相对的不同,古代法官处刑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小。
唐律规定的故意杀人,主要是指没有预谋的临时起意的杀人,本案就是这种情况。按照《唐律》的规定,“故杀人者,斩。”也就是故意杀人的,一律处以斩刑。不象现代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量刑是“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弹性非常大,法官可以根据案情作出裁判,但是唐律的规定,法官就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
至于本案存在的一程度上的正当防卫性,这在唐律中是不考虑的。《唐律》规定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非常窄,只限于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是夜间无故闯入别人家的,“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第二种是双方互殴,“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只是减轻处罚,没有免除的,而且是一互殴状态。第三种是祖父母、父母被人殴击,子孙帮忙防卫的,“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犯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除此之外,都不允许防卫。
本案的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可以正当防卫的范围。故此,是没有办法以对方正在打骂调戏妇女为由而减轻处罚的,这是唐律跟现代刑法的差别之处,也正是萧家鼎感到这个案子棘手的地方。
萧家鼎这一路上一直在琢磨这件事情,到了现在,还是没有一点思路。他决定还是去提审一下被告,看看情况。
因为这个案子刚刚审结,还没有移送州府衙门,听说蜀王要下来录囚,就放在县里大牢等着。
萧家鼎来到县衙大牢,对案犯晏二郎进行提审。
这晏二郎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可是,看他的样子,却并不是那种凶悍狠恶的样子,给人一种不相称的感觉,让人不敢相信这样一个瘦弱的人能一石头把人砸死。可是,很多事情就是这样,这就是人不可貌相的意思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