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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决斗文化是欧洲基于原生的西方文明特点,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
体现着西方文明之中对于战争和军事的重视,以及整个欧洲在中世纪时好斗成风的社会风气。
从现实的意义上来讲,决斗并不如人们现代所理解的那样光鲜亮丽。
实际上正好相反,它是对于中世纪司法不公的控诉,体现出来的是在中世纪生存的底层民众,从正常渠道很难获得社会公平,只能以生命做赌注来赢取公平的社会现实。
决斗的盛行,对于缓解当时的社会矛盾,建立一条有效的上下阶层沟通的桥梁,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决斗现象的盛行,还为后世各种文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形成了独特的决斗文化。
然后就有了后世影视作品里,旷野上,狂风呼啸,手中长剑,寒光凛凛,双方目光如炬,一场恶斗即将展开的场景。
整个西方,不管是英国、法国、德国还是俄罗斯,都十分推崇决斗这种方式,并将其作为解决日常纠纷的有效手段。
北极熊著名作家普希金、莱蒙托夫都是死于决斗,文坛巨匠屠格涅夫和托尔斯泰两人因为一点小事争吵,差点举枪进行决斗。
早期的贵族们,常选择利剑作为决斗武器,到19世纪初,火器派上用场,则常常采用手枪作为武器。
在古希腊时,就有了使用武器决斗的传统。
希腊神话中,勇士阿喀琉斯与赫克托耳展开了殊死决斗;
特洛伊战争时,最开始就是由墨涅拉俄斯与帕里斯的决斗。
日耳曼民族,勇猛尚武,而且有着很强的荣誉感。
在他们征服了罗马帝国后,就将这种决斗文化确立下来。
11世纪以后,随着骑士文化的兴起,决斗文化就更加盛行。
为了保证决斗的公平公正,后来有了与决斗相关的法律。
最早的允许决斗的法典是501年勃艮第国王贡德鲍所颁布,他宣称,上帝一定会保证说真话者在决斗中取胜。
意大利在1410年也制定了决斗法典,法国制定的《决斗法典》是第一部成文的法典,1777年,爱尔兰人推行了决斗26条,并在美洲广泛实行。
19世纪中期以后,决斗文化开始走向消亡,各国政府纷纷颁布法律明确禁止决斗。
决斗的常见形式有两种:司法决斗和荣誉决斗。
在欧洲早期的司法审判中,由于侦查手段落后,常常难以确定证词的真伪,产生很多棘手的案件,因此人们只能诉诸上帝。
这样,法庭有权命令原告和被告以决斗来解决问题。
无论是哪一方获胜,他就是正义的一方。
如果一方拒绝进行决斗,他就必须承认自己的罪行是成立的。
如果一方被指控死刑,那么决斗必须进行到某方死亡才能结束。
如果不是被指控死刑,则要进行到一方不能战斗或认输。
并且决斗中,原告必须亲自参加,被告则有权选择一名武士代表自己决斗。
在决斗过程中,双方必须使用同样的武器,妇女和13岁以下的孩子不允许观看。
如果是生死决斗,在一旁棺材就已经放好了。
决斗的另一种形式是荣誉决斗,产生比较晚。
它最开始是骑士获取荣誉的一种手段,骑士属于低等贵族阶层,决斗则是他们提升地位的一个有效途径,骑士们通过决斗中的比武,以获取领主的重用。当然,也可以为他们赢得爱情。
随着骑士制度的衰落,官方性质的决斗变成了私人之间的决斗,参与双方可以在没有证人的情况下,就自行举行决斗,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获取精神上的尊严。
在法国的《决斗法典》中规定,决斗双方必须赤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