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二章 拳击(一)

司法决斗的另一个依据是:在尚武的欧洲人看来,只有怯懦的人才会在决斗中被打败,而怯懦就意味着邪恶。

据记载,在1588年-1608年这20年中,仅在巴黎就有8000多人在决斗中丧命。

后来被人们所熟悉的文学家大仲马、屠格涅夫、托尔斯泰等都曾参加过决斗;

丑国第7任老大安德鲁·杰克逊、法国第三位老大乔治斯·克列孟梭也是决斗的高手;

号称“铁血宰相”冯·俾斯麦更是把决斗当成家常便饭,在大学期间他就与人决斗过27次!

连林肯都曾走上过决斗场。

所以说,对于野蛮的西方民族来说,决斗就是他们心中对公平最好的诠释。

白手套,长剑,擂台一决生死。

各种影视剧题材之中,对于决斗文化的描写,可谓是泛滥成灾。

可是生死之间,却存有大恐怖。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如果能够好好的活着,谁愿意去死呢?

中世纪欧洲兴起的决斗文化,看上去光鲜亮丽,其实背后隐藏的是法律对于特权阶层的无奈,以及战乱频发,生死皆不由自己的悲哀。

当然,某种角度来说,西方人传统文化之中非常重视律法,但中世纪欧洲的司法系统,却日渐沦为特权阶层的保护色,面对法律的不公,决斗成为人们获取正义的唯一方式

华夏古代的官员之中,有一种独特的现象存在,就是如果自己的节操,品质遭到别人怀疑的时候,往往一死一阵清白。

听上去这好像很壮烈,然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未尝不是一种极度的悲哀。

当一个社会需要人用死亡来证明自己的存在的时候,其文化,律法的建设,无疑是令人窒息的。

盛行于中世纪欧洲的决斗文化也是如此,看上去这好像是一种很高大上的,只属于贵族骑士阶层的解决冲突的办法,但实际上所反映的,则是司法制度的形同虚设。

法律这东西,如果不能保证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公平的,那么其存在还不如干脆没有。

至少没有的话,不会给人希望,中世纪欧洲的司法情况,正是如此。

当时的欧洲有句谚语,说: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

相比于古代华夏,古代欧洲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要强的多,可法律意识强,不代表司法系统的完善。

在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背景下,法律往往也沦为保护特权阶层的工具,这就导致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是:

欧洲人习惯于以律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法律偏偏不能给他们公平。

这种社会现实之下,那些完全底层的民众没办法,只能被动的接受。

但是处于社会统治阶层底部的骑士们,他们本身也是统治阶层的一部分,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利,却又无法抵抗大贵族领主的权势。

遇到法律不公的时候,就只能像华夏古代的“士”一样,以生命来表现自己的愤怒。

然而更悲哀的是,这种原本是出于无奈的文化,竟然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的被当时欧洲的主流文化所接受。

就连那些在诉讼之中获胜的大贵族们,原本可以拒绝这种无理的要求,但却因为社会风气和文化的原因,使得如果拒绝决斗,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怯懦的代表。

所以原本不需要用生命来佐证自己清白的上层贵族们,也被迫卷入了决斗之中。

从底层民众的公平需求来看,这当然是一种有利的因素。

既然法律给不了公平,那么用生死来做赌注,大贵族和小骑士,命都只有一条。

可是从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这种决斗文化的盛行,隐藏着中世纪欧洲的另外一个残酷社会现实。

而这种现实,正是造成决斗文化盛行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