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统制条》与《续降制书》,这两个其实就是皇帝颁布的制度与命令。
官员与军队用制度与命令才合适,民间百姓用制度与命令管理就明显不对。
所以在大定二十二年,完颜雍在这两者的基础上重新编写颁布了《大定重修制条》。
《大定重修制条》的颁布让各级官员可以做到依制依令行事管理。
但还是那句话,《大定重修制条》依旧不是律义。
虽然在管理上做到了合格,但在民事刑法桉件上并没有给出准确的依据。
全凭地方官主观判决。
什么事情属于犯法,什么事情不属于犯法,犯法之后怎样量刑怎样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历史上原主登基后,因为外无战争,承平日久,这类民事桉件越发显的突兀。
所以原身为解决这个问题便召集群臣以《唐律疏议》《宋刑统》为蓝本新修《明昌律义》的法典。
《明昌律义》也是金国历史上第一个裁定以律为准,即“准律文修定”,的全面性法律法典。
只不过此书耗时太久,直至泰和年间才编写成功,因此便改名叫《泰和律义》。
《泰和律义》翻译过来就是说,皇帝说了什么事不能做,做了就属于犯法的事情了,这便称之为“令”或“义”。
如果你犯了“令”,也就是犯法了,那便要惩罚,而惩罚便称之为“律”。
这便是“律”“义”“令”的解释。
从这也能看出,在古代根本就没有皇权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帝的话就是宪法,一切以皇帝说的话为准则。
皇帝说你犯法了,你没犯法也犯法了。
皇帝说你没犯法,你犯法了也没犯法。
这种情况下怎么会出现皇法与国法冲突的事情。
皇法即国法,皇帝都可以大赦天下了,怎么可能会出现国法皇法这种分割情况。
律义编成的书籍就是皇帝说的话,告诉别人什么事不能干,如果干了我就怎么样处罚你。
但是皇帝说的话又太多了别人记不下来怎么办。
以前没有书籍的时候,便将这些东西刻在石头上,或者刻在青铜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