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五章 刮骨疗毒,剔除腐肉!

从李元芳开始 兴霸天 1571 字 2022-11-13

平心而论,对于称王建制后安排的六部官员,许多前朝臣子都有异议,觉得虽是功臣优先,但许多职位的安排,也太抬举那些并无政事经验的粗人了。

事实上确实也出现了不少事故,单单是兵部就闹过不少笑话,比如尚书丁润的奏章,如侍郎杨志过于苛刻兵员训练,下朝后被堵在路上讨要说法,如侍郎鲁达就因饮酒误事,已经被罚俸一年,下次再出类似的错误就要降职……

但他们确实在适应在改正,而且真有无法胜任的,也重新调离安排,并非一成不变。

现在随着一项项改制的进行,即便是前朝士大夫也不得不承认,这些臣子已经不再是曾经的粗劣之人。

裴宣的《燕律疏议》就是实例。

这显然参考了唐律,比如每条律法都是简明扼要,又重细节,同属于一个罪行,会因为其犯刑的轻重程度,给予不同的量刑,并不一杆子打死。

同时留有余地,言明历朝都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加以补充,不必一味遵循旧律,但定罪不可变,不能为了权贵阶层逃避罪责,将某些罪行合法化。

而律法的设定,还是为了让人们避免走上非法的道路,语言的精炼准确,对法律的传播起到了良好的开

端,法律条文不能弯弯绕绕,要力求上到王公贵胄,下到平民百姓都可以读懂其中的含义。

如此立法的方式,使得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知道尊重法律,即便受到冤枉也会先诉诸于法律,寻找正统的解决之法,而不是一味的公报私仇,令公权丧失,如此才能社会安定。

但最令臣子骇然的,莫过于燕律极其重视“公平公正”,甚至明文加上一条,“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这其实是难以实现的,正如法家的“法”,并不是法治,而是为了约束被统治者,集权于上,剥削于下,古代的律法别说对于九五之尊,对于权贵阶级的约束都太小了。

所以它更多的是表现出一种以身作则的态度,走不了依法治国之路,但仍旧要尽可能地约束权贵阶层,从九五之尊开始。

听完《燕律疏议》后,之前为衍圣公求情的群臣,顿时没了声响。

君上为了给孔圣人之后定罪,都让自己与庶民平等了,再加上近来受牵连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还能如何?

蔡京宣读完毕,裴宣退回,殿内静默。

李彦俯视群臣,想到了明朝第六十一代衍圣公孔弘绪。

那是自小聪慧的神童,十岁时入京见驾,应对得体,颇受堡宗的赏识,“握其手置膝上,语良久”,结果到了成化年间,这位二十二岁的衍圣公在曲阜胡作非为,连闲散言官都看不下去的地步,联合对其进行了弹劾。

最后罪名查出,“非法用刑,女干y乐妇四十余人,勒杀无辜者四人”。

二十二岁啊!

而且查出来的是这些,真实罪行只可能多,不可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