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赏金猎人要求自身必须是大明籍百姓,或者成立的赏金猎人团团长必须是大明籍百姓。
第二条:该赏金猎人必须有恒产,无恒产者只能加入赏金猎人团,而不能单独注册赏金猎人。
第三条:赏金猎人注册必须要缴纳一笔保证金,成立赏金猎人团必须向朝廷购买驻地,并且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第四条:赏金猎人不得相互攻击,不得自相残杀,不得杀死持有大明户籍的百姓,否则将以大明律治罪。
第五条:赏金猎人持有武器必须报备,在安全区内武器必须上缴赏金猎人团封存,若是不在驻地则由当地官府保存。
第六条:赏金猎人的行为均属于个人行为,不得假借大明朝廷之名义进行单独宣战、议和、结盟等事务。
第七条:赏金猎人在大明境内有权审判、俘虏、击杀大明指定的敌对势力和对大明不友好部族。在大明国境之外,攻击大明指定之敌人受到大明保护,攻击大明指定之外敌人则属于个人行为。
第八条:无论大明国境内外,非大明户籍百姓主动攻击赏金猎人的行为都是战争行为,赏金猎人有权还击,直至解除威胁为止。
第九条:赏金猎人可以购买使用大明现役轻武器、部分战术级重武器、战船。
第十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内发现的矿场资源上报之后,可以获得开采的百分之十到三十不等的收益。若不能立即开采也可以一次性获得一笔不低于矿产价值百分之一的赏金。
第十一条:赏金猎人获得之战利品,不得在市场上兜售,必须在大明规定的专门行市,在官府的监督下交易,若是有争议的战利品则需要辨明之后在销售。
第十二条:赏金猎人和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外获得的无主土地,成功防守两年,即可上交大明皇室,获得赏金。
第十三条:赏金猎人团在大明境外获得土地,想要自己经营者,可成立垦殖公司,例同卫所垦殖公司。但是大明国境之内之土地开发必须向大明朝廷购买。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朱慈烺对于赏金猎人的定位,类似于佣兵团。
这样的组织除了能协助大明处置这些内部的敌人,还可以受雇佣帮助大明解决一些不方便直接出面的战斗。
在对敌人的处置上,赏金猎人团也更有自主性,即使出现恶劣的屠杀事件,大明也只需要进行重金处罚或者解散该团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