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包括应该缴纳的各项税费。

鉴于目前的情况,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控制了申京鹏地产公司的负责人申在行,这也是一个对储户负责的态度。

在核查过程中,基本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个是按照刑事案件,强制拍卖申京鹏公司的剩余资产,按照法定的偿债顺序,最后偿还储户的存款本金(需扣除历年得过的利息后剩余的本金)。如果不能全部兑付,只有按比例兑付,然后根据相关法律对申在行刑法制裁。

二是按照刑事案件,但是支持申京鹏公司开展自救,在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他们开展自救,先行兑付储户存款(同样要扣除历年得过的利息),保证完全兑付后,根据从轻原则,对申在行免于刑事处罚,继续经营公司,逐步偿还其他债务。

由于鹏城市第一次发生这种情况,全国也没有先例,一时间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钟国仁决定召开会议讨论一下,有时候听听大家的意见,总归是不错的。

在工作组专班会议室,各人首先汇报了工作情况。

首先是涉及到储户的属地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了安抚情况:

我们按照专班人员提供的名单,抽调转人做他们的思想工作,给他们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让他们明白这种存款是不被法律保护的,降低他们的兑付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