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印度公司承诺在五年期限内,不再对琉球、澎湖一带进行任何形式的殖民举动。

三,东印度公司承认大明在东印度群岛与联省拥有同等的贸易权。

马尼拉事件附加条款,大明百姓(华人),在双方本土与殖民领地内,拥有与荷兰市民同等待遇。

有关赔偿:

一,第二次澎湖海战,东印度承诺赔偿登莱水师三十万荷兰盾,约合三万四千两大明本土流通之官银的相关舰船损失。

二,割让婆罗洲以北文莱、三发两处殖民领地,以及总计约十八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作为大明的海外领土。

三,以二十二万荷兰盾的价格,向大明出售南印度锡兰岛,并且立即撤出在锡兰岛上科伦坡城中的全部荷兰士兵。

马尼拉事件附加条款,东印度公司承诺一次性赔偿三百五十万荷兰盾,折合约四十万白银,作为死难百姓的安抚费用。

马尼拉事件详细秘密条款:

一,马尼拉总督马克斯,必须交予大明发落。

二,永久性撤销马尼拉总督一职,荷兰联省将承认旧港王国首都马尼拉城,以自由市的身份,拥有自保卫队,民主选择市长。

三,立即遣返所有马尼拉自由市中所有的日本人、英国人。

四,允许旧港王国另择一地设都,自主选择宗主国。

……

实际上来说,这份合约,两边都是各有心思。

《马尼拉条约》的签订,让大明将开始真正在东南海域有了自己的管理体系,往远了说,这更是在逐步体现自己在远东的霸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