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制度的特点,是“集中居住,集中管理”,不允许百姓随意在某地自由建造房屋,而是集中在一社,便于甲主(社长)管理监督。
在中国历史上,这是从未有过的。
既然基层组织都有了村社制度和保甲长,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皇权下乡、元廷政府对基层的掌控力很强?
不是。
相反,元廷中央对底层百姓的掌控,非常松。
那这不是矛盾吗?也不是。
因为,元朝的村社制度,属于酬功制度,是用来安置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的退役老兵。
蒙古帝国征战几十年,当年很多立有战功的士兵年纪一大就要退役,又没有那么多官位给他们做,就以村社之主的位置安置他们。
同时也能监视管理汉人。可谓一举两得。
朝廷相当于把村社“分封”给保长甲主,类似业务承包,属于委托统治。每年的税粮科差,保长和甲主们负责上缴和征调。只要做到这点,其他的朝廷并不插手。
保长甲主,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只不过取代了以前的宗族势力而已。
所以,村社制度,带有鲜明的分封性质。保长甲主的位置不但可以世袭,甚至出现过保长死亡,令村民殉葬的事情。
元代人殉很普遍,就连一些蒙古保长,都能逼迫属下的汉人殉葬。也就是说,村社中的农民,并没有太多人身自由,属于半农奴。
那些认为元朝很自由的人,不知怎么想的。元朝史无前例的禁海,某些人还认为元朝很自由。
元代的很多黑历史,在清朝时被大肆删除。同为外来政权的清,当然不愿意让汉人知道元朝的那些恶心事。至于想要知道这些事,需要通过日,韩,越三国的史料佐证。总之,非常不友好。
可笑的是,元末农民起义时,不少起兵的,都是这些保长。他们也反元,不过是为了利益,忘记了自己是蒙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