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你就念一下吧。”

“是,提督大人。”

丁云就开始宣读这份平等条约了。

条约的内容当然也是“格式化”的,虽然大家都是第一次作,可毕竟也有一些参考。

因为亚里巴苏丹国并不是大明的藩属国,更不是什么诸侯,所以呢,大明和他们交往自然和诸侯藩属不同,在大明的文化体制之中,自然是高出蛮夷一等的,况且这些还是“不受教化的化外蛮夷”所以,条约上的文字自然也见不到什么友好啦、协商啦。

不过尽管如此,还是有些场面化的文字,比如什么为了和平之类的字眼,当然这不重要,重要是条款。

第一,割让穆桑达姆;

第二,向大明赔偿商人损失以及军费共一百五十万两银元;

第三,大明商人可以在亚里巴苏丹国自由行商,苏丹国需要保护明商。

第四,苏丹国不得向大明官商征税,不得阻挠大明官商的自由贸易。

第五,大明臣民在苏丹国犯法,要交给穆桑达姆的大明官府审判。

第六,当然是在要设立租界,这个可是大明的传统啊,长崎不就有大明的租界吗。

……

一共就这么几条而已,也不是照抄唐国的格式条款,不过大致上差不多。总之一句话,就是割地、赔款,再加上治外法权。

而且这个还是平等的,自愿签字的条约!

废话,国与国之间签署的怎么可能不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