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曾律师道,“我当事人当时说的是怀疑,其实他并未见到打晕他的人,而是根据那封遗留下来的信判断打晕他的人是骆峰。”

公诉人说道,“我的提问是基于检查笔录、被害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材料,被告人在最初的时候确实是说过这样的话,后来改口,这些都是有众多村民作证的,这便是所谓呈堂证供,被告人抵赖不了。”

主审官:“反对无效。”

“那封信他怎么解释?”

公诉人又问,“这封信可是你当年所写?”

“不是。”骆峰摇头。

“他说不是就不是吗?必须经过笔迹鉴定才能确定他有没有说谎吧。”韩海想拖时间!

公诉人:“我们请来了专业的笔迹鉴定专家,一会就能出鉴定结果!”

韩海不敢置信地看着这一幕,多年的人生经历,让他一直都坚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这次也一样,他一直都没放弃,他坚信,虽然过程艰难,但自己最后肯定能安然无恙地能出去的。可是现在,他不确定了。

在鉴定期间,公诉人问骆峰:“骆峰,你交待一下你当年从仪水县柳回家乃至前往港城的行程。”

骆峰道,“那年,我接到家里的信,办了相关的手续之后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粤省的周惠兰韩海二人,就一起结伴,到但了粤省就分道扬镳了。我家在粤东,他们要去的地方是粤西。后来我又赶了六个小时的路,转了两趟车回到家的。次日,我们全家就登上了前往港城的轮渡。我手上还有一些当年的票证,已经作为证据提交上去了。”这些票证当初被他无意中带到了港城,他想着以后这些小东西就成了对大陆的一种念想,就随手收集起来了。

只花了半个小时左右,经笔迹鉴定专家鉴定,那封信并非骆峰所写。

“即使不是他所写,也有可能是他授意别人写的。”韩海不甘心地反驳。

公诉人:“同理,这封信亦有可能是被告授意他人所写。”

公诉人:“现在我们来整理一下,首先,那封信一看便知是以被害人的口吻所写。那封信如今已经被证实并非出自被害人周惠兰之手,那就证明了有人模仿了她的口吻和笔迹。这人一定是非常熟知被害人的熟人。他们当时在粤省,只有两个人有嫌疑,被告人韩海和证人骆峰先生。”

“被告人的意思就是骆峰处心机虚地蒙骗了被害人与他私奔,然后再转手卖了她。这个推测是不成立的。首先,骆峰先生并不缺钱,再者,当年骆峰先生与被害人并无太多的交集,两人之间更无仇怨,构不成动机。最后我们来看骆峰先生的行程单。”

“这是他当初乘车的票据以及他当年回到之后立即去了居委会报备的凭证,我们还调查了一些当年的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词可以证明骆峰先生当年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们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这一路都有相关的出关凭证,可以证明当初骆家是七口人去的港城,其中并无被害人。从骆峰先生当年的行程中可以看出时间很紧迫,他并无作案的动机,也无作案的条件(时间),且骆峰先生已经准备去港城开启新的生活了,没有理由还去犯罪。这有悖逻辑。”

“至于辩护律师刚才所提及的另一条逻辑链,那个幕后黑手不是别人,正是骆峰,那封信可以是骆峰写的。后续周惠兰被卖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骆峰所为。这也是不成立的,在短短不到六个小时的时间内,骆峰需要将被害人哄出来一起私奔,然后翻脸,最后联络人贩子,将被害人卖掉,还得赶路回家,这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