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好比说,一个善良的人,做一份在奴隶种植园里的监工的工作,这个人也就得服从于奴隶制的规则了。这就是说,一种罪恶的社会制度,不管它有着怎样崇高的道德目标,他们最后的结果,无论如何也是会把这个制度下的人们都变成魔鬼的。
后世的国人也曾试图改变这种绝对权力,绝对腐化的现象,并且付诸实施,最早的就是被奉为国父的孙某人所提出的五权分立理论,后来还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五院也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其中立法院享有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司法院享有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行政院享有行政权,考试院享有考核权,裁撤权,监察院享有监察权,弹劾权。
五院制称得上是共和理念在国家政体上的具体实践,其理论来源是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的思想。作为国民政府的政权组织形式,五院制是逐渐发展并完善的。
1925年在广州成立的国民政府,因当时的战乱环境,政府一切均受国民党领导,立法与司法并没有分离。在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后,为扩大民主,防止独裁,未设主席,而是采取委员制,政府机构有所扩充。
“四·一二”事变后,蒋某人以军政时期政权由军人掌握,国民政府的一切实际大权均由蒋某人掌握。
1928年,胡汉民、孙科等在巴黎联名提出一份《训政纲领草案》,提出国民党重心转移至训政,此时“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之最后完成”,建议建立五院。这个主张一方面是为了践行孙某人的“五权宪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为了限制集党政军权于一身的蒋某人,实行分权共掌,而且这也为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所接受。
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政治问题议案》,议决“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应设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试、监察五院,逐渐实施。”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虽然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某人为中心,这主要是体现在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
当1928年10月蒋某人就任主席时,他为了集中自己的权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将五院正、副院长的任免权集中在自己手里。
而在1931年12月蒋某人下野,林森任国民政府主席时,又重新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削减主席实权,主席只是作为中华民国元首,不负任何实际政治责任。此时的实际权力由行政院长蒋某人掌握。
1943年林森病死后,蒋某人重新代理国民政府主席,并又再次修改政府组织法,恢复主席的实际权力,规定五院院长对国民政府主席负责。可以说,在这些国民政府组织法的背后,都是为了蒋某人的实权,以便其能掌控整个国民政府,实现其个人独裁。
可见,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