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则说,《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也就是象为盗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在自首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后,要制裁他们不许首的杀伤罪,但对于这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即律文未明确规定这是何种性质的杀伤(实际上无法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刑罚去制裁这杀伤。在诸多犯杀伤罪中,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杀伤情节既最恶劣又最简单,在量刑举重以包轻原则下,用故杀伤法制裁这杀伤最为得宜,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此仍从故杀伤法是一条量刑条款而非定罪条款,得免所因之罪后法律并不认为未犯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法律并非认定犯有故杀伤罪,自首情节并不影响对整个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阿云谋杀后自首,仍属犯谋杀罪,但可以用故杀伤法判刑。
郑朗说各伺其职,将郑朗害苦了。
因为他没有参与权。
苦思良久,制度是他制订的,必须要维护,没有参与权,可有建议权。因此隐晦地上了一奏,说这件案为什么闹得这么大,是有原因的。其一,太祖太宗时统一诸国,为求迅速从乱入治,采用乱世必用重典的思想,包括佃农偷吃主户家的一块树皮也要重惩不怠。宋初律法比唐朝还要重。其后国家大治,太宗晚年起,严刑竣法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因此许多士大夫呼吁轻刑。包括郑朗自己经过多年苦思冥想,最终还是走回以德化为主,刑法为辅的上古夫子思想。
这仅是其一,其二是阿云与韦大的关系,虽许遵用礼法断二者不能确立婚姻关系。但无论在司马光,还是在滕甫心中,多少还是认为二者有婚姻关系的,阿云以妻弑夫,不管成未成功,皆是罪不可赦。站的角度不同,看待问题不同。
史上阿云最终是赵顼听从王安石意见,下诏书赦免阿云死罪,改为徒刑,不久大赦回去,重新嫁人生子。似乎一切走上美满的结局,惩罚也惩过了,重新做人了。然而司马光重新上台后,对此案念念不忘,再次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抓捕,斩首示众。
若处理不好,不但引发两个学生自此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这非常非常的可怕。而且会因此案,将散成一团乱沙的士大夫们再次凝聚成两团,这更可怕。
赵顼就问了一句:“郑公之意如何?”
郑朗答道:“为何不将此女带到京城亲自审问?”
吕诲说道:“她仅是一个民女,如何带到京城?”
因为案子已经将皇上都卷了进去,难道让皇上还要认识认识这个阿云?
郑朗叹了一口气说道:“已经卷了进去,几十名士大夫,十几名朝堂重臣,若再加上我,有一个宰相,还有陛下,昔日汉武帝说郭解因卫青得劝,可见他不贫穷。如今此女,还有什么地方不能带到的?”
第八百三十六章 少一块,不能说
刘琦道:“郑相公,终是一个民女,带到京城,未免有些不妥。我怕此例一开,以后再无宁日。”
刘琦所说的,类似后世电视剧包青天所讲的那样。包拯审理天下冤案,动不动就将犯人带到开封府。休说开封府没有这个终审权,就是有,也不可能将所有犯人一一押到开封府来。天下那么多案子,包拯能忙得过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