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有地方治理经验的人,也会从这些本质方面入手。
又安排了一些事务细节,苏大为的神思,不由想到大唐的税制上。
大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授田按户口,一个家庭的人数越多,分到的田地也就越多;同时授田是有年限的,一个男性农民从成丁十八岁那年从国家那里分到土地,到六十岁那年必须再把土地还给国家,只享有四十二年的使用权。
农民耕种的田地分为两类,一类可以继承,叫永业田,另一类不能继承,叫口分田。
耕地也可以出租,但是不准买卖和抵押。
如果能严格按这种制度执行下去,大唐的土地兼并不会来得那样快。
可惜,到李治朝中后期,这些制度逐渐废弛。
现在苏大为在倭国和百济实行的土地制度,其实也是唐制。
土地归属国家,国家分配田给农人种。
按大唐租庸调制,四十税一。
每八十亩口分田仅需要缴纳粟八十石。
到年限或死亡后,土地回归国家,重新进入分配。
任何制度,到了中后期,被人钻空子或者废弛,都是必然的。
不过苏大为也没想帮着倭人建立什么万世之法。
他需要的,只是有这么一个稳定的后方,替自己源源不断提供钱粮和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