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请来翻书作弊的行为,也曾被欧阳修所描述。在上章的作话里已经做了注释了,就不再详解了。
3.挟书的惩罚
参考自《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一。
殿一举即为下次贡举时不得应举,殿二举则意味着两次贡举都不能参加,不以赦原,是表示连大赦天下也不能减免。
4.巡铺官捉到舞弊之人,是有赏钱的,最高达到五百贯(如文中所说)。
因此也出现过有人为了得赏钱而诬陷士人的事情了。后来规定,必须有确凿证据,才能判定。(就如某人身边捡到纸团,不能就说是某人参与了舞弊,必须有更加确凿的证据)
《宋会要辑稿·选举》五之六至七《发解》
5.策的类型和命题范围如文中所提,不再详述(《长篇》)
直到庆历四年,范仲淹尝试改革取士的侧重点,策论都一直不怎么被重视的(不过很快就变法失败了);之后王安石再度改革贡举,才真正轻诗赋,重策论。
第四十五章
单纯照搬或扩写自己提过的策略的话,当然省时省力,却也不是没有顾虑的。
一是他当初为引起官府注意,是以题壁诗的形式,留在了人来人往的亭台处的,不知被多少人看到过了,也不知有多少人会记得;二则是官府一直对该策悬置不用,不曾见半点动作,也侧面证明了其并不赞同的态度。
陆辞见时间充裕,又为求保险,索性麻利地阐述了上中下三策,又按影响力来分了近远。
上策为派吏兵探寻致水污浊的源头,设法根治,或视周边情况,看是否能借用竹筒建起自来水系统;中策为增设临近江河道的分流,导入净水的同时,官府亦可鼓励百姓各自凿井,且为此提供一定资助;下策从临县调度水源供人使用,农地则改种耐该等水质的庄稼……
陆辞文思泉涌,奋笔疾书,很快就清晰明了地罗列干净了。
在简单提及自来水系统时,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委婉地提了一句‘两年前曾于题壁诗中提及,在此不多加赘述’,以明确自己对此策的原创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