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可他清楚,一千文一月的租钱,他付不起,却不能再让陆辞吃亏了。

陆辞看出他眼里的纠结,对他心思可谓洞若观火,嘴上却故意道:“朱弟莫不是不喜我,不愿与我同住?”

朱说自是激烈否认。

陆辞又道:“那便是我嫌钱要得太少了?”

朱说点头。

“你这是什么毛病啊。”陆辞长长地叹了口气:“那便收你三百五十文吧,这总行了吧?”

朱说摇头:“我住醴泉寺中,且要付四百——”

陆辞摆了摆手,深深地皱着眉,仿佛下了莫大的决心,才做出这莫大的让步:“那便四百一月,加上那口买给你的锅,也将被陆家灶房征用,借条上的字你还必须押好看些!这几项加起来,你该没话说了吧!”

“……”

哪里是没话,明明还有很多话!

朱说还要再说,外头恰巧就传来了钟母难耐喜悦下显得有些尖锐的嗓音,陆辞随手在朱说肩上又拍了拍,一边半推着人往外迎,一边故作难过地唉声叹气道:“朱弟啊朱弟,你还是别再争了,再争难道是要同你陆兄过不去,才不肯让他挣这么点轻松钱?”

接连几顶大帽子结结实实地扣下来,被砸的满头包的朱说,可头回体会到了什么叫百口莫辩的滋味。

……最后,他还是稀里糊涂地搬了进来,成了陆家的第一位客户。

作者有话要说:  注释:

1. 作保人的要求:宋政府规定:“如有大段行货须至赊卖与人者,即买主量行货多少,召有家活物力人户三五人以上递相委保,写立期限文字交还。(《宋:现代的拂晓时辰》)

2.官本契书:宋代契约十分成熟且发达,已出现了标准化的合同。宋政府要求田宅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如式”,即标准化。合同的格式标准是官府制定的,交易人需向官府购买官本契书填写合同。这种统一样本是为了防止土地交易中的逃税和交易纠纷(宋代有不少交易人为了逃税,在进行土地交易时往往只是“私立草契”。由于合同条款有瑕疵、纰漏,强势一方便钻空子侵占弱势一方的利益,双方出现争讼,官府又无法裁决,结果弱势一方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宋:现代的拂晓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