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证人回答:“鱼汤店,路肩,街道,路肩,我的店铺。我看见被告是在路肩边,距离很近。”
上官文:“你没有看见被告从王家鱼汤走出来。”
证人:“没有。”
司马落:“反对,没有意义。”
“反对有效,辩护律师不要浪费时间。”
上官文道:“不是浪费时间,我这里要问证人一个重要问题。证人,你看见被告的时候,王家鱼汤的卷帘门是关闭的,还是开启的?”
“啊……”老板愣了一会:“我不记得了。”
上官文:“警方做笔录没有问这个问题吗?”
老板想了一会:“好像有问,我现在真不记得是开还是关。”
上官文道:“按照笔录,警方问了同样问题,你的回答是应该是关的,对面一条街店铺都没有灯光。也就是说,你最少没看见王家鱼汤的灯光,对吗?”
老板回答:“没有看见灯光,他的店在路肩两米里面……”
“我问什么你答什么,谢谢。”上官文道:“如果店铺的门是开的,又没有灯光,难道不会吸引你注意吗?”
老板想了一会:“我不知道,这么久的事情了。我只和徐父打个招呼,见他没理我,我就忙自己的事了。不过我很肯定,对面暗摸摸的。只有路肩有路灯,而且灯光不亮,还隔得远,我没有注意到王家鱼汤是关门还是开门。反正肯定没灯光透出来。”
上官文道:“根据警方报告,开门发现尸体的店员笔录为,卷帘门半开,被拉起大约六十到七十公分,人弯腰可以钻出去的高度。室内灯光是开启的。店员证明鱼汤店打烊后,卷帘门拉到那个高度。进出依靠弯腰钻进出。警方推测,凶徒在行凶后,没有触碰卷帘门,弯腰钻了出去离开。不管怎么说,现场和便利店老板看见的情况不符。”
司马落早有准备:“反对,证人只注意到被告,甚至不知道被告是朝东走,还是朝西走。说明证人短暂的注意了被告,没有注意到鱼汤店很正常。证人便利店关门后,走的是后门。上官律师你在询问证人时候,一直采用暗示的手法,要知道,这件事已经发生快一年,证人不可能还记得当时的背景情况。刚才大家也听见了,证人一直在脑补上官律师灌输的画面。”
3号法官道:“反对理由不太充分。”
司马落道:“证人,请问你知道被告送鱼到王家鱼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