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太祖高皇帝刘邦尚在,刘盈还是太子的时候,太祖刘邦御驾亲征,平定代相陈豨叛乱;
而当时,跟随太祖皇帝出征的将士们,也同样是从关中各地抽调。
在这一方面,《秦法》和《汉律》在字面上的要求,相似度高达九成以上——都是明确规定:不允许拒绝服从兵役、劳役。
但不同的地方在于:《秦法》不允许拒绝服役,是真的不允许;
而《汉律》不允许百姓拒绝服役,则只是原则上不允许。
怎么回事呢?
还是那个例子:朝堂要征劳于民,地方郡县从预备劳动力里抽取,刚好就抽到你了。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你生活在秦始皇年间,尤其是始皇统一天下之后,那摆在你面前的,只有两条路。
——要么,老老实实留下一封遗书,然后乖乖去修长城;
再要么,就是和当年,因为惹了事而‘有家不能回’的太祖高皇帝刘邦一样:畏罪潜逃,落草为寇。
而后者的结果,很大概率会是你全家被流放,街坊邻居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肉刑。
但同样一件事,如果你生活在汉室,情况就大有不同了。
——征劳抽到你了,想不想去?
如果想去,那就可以放心大胆的去,根本不用担心自己会‘一去不复返’。
因为汉家征劳役,不会把你当牲口用;
让你直接死在外面的几率,虽然不能说没有,但也小到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顶天了去,也就是挖挖水渠、修修直道之类,累是累了点,但也就仅限于累点儿罢了。
若是不想去,也不是没有办法。
如果你足够有钱,那你可以直接去‘人才市场’,去买一个奴隶回来,然后让这个私人财物,替你去服役。
等他服役回来,他依旧是你的奴隶,你若是不想要了,也还是可以把他原价卖出去;
只要能按原价卖出去,那你这一买一卖,就是一毛钱不亏,还把劳役给服了!
如果只是有点小钱,却也还没有钱到买得起奴隶的地步,那也没关系;
你可以拿着那点小钱,去市集周围转转,不出半天的功夫,肯定能找到愿意替你的人。
当然,是有代价的。
——这个替你去服役的人,等同于被你短期雇佣,或者说‘租赁’;
只要你给他一些钱,作为雇佣金,再给他备够一两个月的口粮,也就是两三石粟米,他就会很乐意替你服役。
因为不替你服役,他就得继续过三天饿九顿的凄惨生活。
甚至再退一步来说:你有点小钱,这点小钱买不起奴隶,但也绝对雇得起替你服役的人;
可偏偏你又天生是个懒蛋、是个宅男,又或是深度社恐患者,根本不想自己去找可以雇佣的人。
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还~是没问题。
——把足够雇佣一个人替你服役的钱,直接交给官府就可以了;
拿了你的钱,官府会用这笔钱,给你找到一个替你服役的人,根本不需要你再操心。
换而言之:《汉律》比之《秦法》的优越性,也恰恰就在这里。
或许在后世人看来,《秦法》严明,更具有律法原则,更符合法治精神。
但如果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这个时代的华夏文明而言,法制,实在是一个有些过于先进的概念。
与之相反的,是明明不那么具有原则性、不太能沾上‘法治精神’四个字的《汉律》,成为了时代的选择。
而方才,那个身高看上去明显不到六尺的人,之所以会说自己想当兵,却被内史拒绝,也正是因为《汉律》所特有的‘落后’‘愚昧’。
——《汉律》规定:成年男子身高不足六尺三寸,可以视为‘残疾人’,不需要,也不能够服兵役、劳役。
而六尺三寸,换算成后世的度量衡,便是大约一米四五。
当然,六尺三寸,并不是汉室军队对兵员的要求,而是《汉律》对残疾人,也就是类似‘侏儒症’患者的判断基准线。
具体到如今,无一例外‘择优录取’的汉室军队,身高没到七尺二寸(一米六五),连报名都报不上去!
真到了决定录用淘汰的阶段,出现‘身高不足七尺六寸(一米七五),就麻熘各回各家’的状况,虽不常见,但也不是没有过。
满是同情的看了看那矮小的男子,又略有些尴尬的将目光收回,众人的目光,便也随即被衙役再次吸引。
“陛下那是什么人?”
“——天子!”
“——天神太一的儿子!”
“那匈奴使者言出粗鄙,陛下自然是不屑与他计较,只任由那贼子说下去;”
“结果可倒好:那贼子仍不知羞耻,居然说什么,只要陛下给冒顿老贼赔罪,把俘虏都送回去,再派个公主去和亲,冒顿老贼,就原谅陛下的过错!“”